关于征求《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征集单位:淮南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:[ 2021-08-31 00:00 ] 至 [ 2021-09-25 00:00 ] 状态:已结束 反馈时间:2021-09-28 17:02

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提高立法质量,现将《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(http://sfj.huainan.gov.cn/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。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:

1、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(674480413@qq.com);

2、电话0554-2795085;

3、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(邮政编码:232001)。

附件:1、《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

      2、 起草说明

淮南市司法局

2021年8月26日


附件1电梯条例.doc

附件2起草说明.doc

征集已结束!

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

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

征集小结(结果反馈)

 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提高立法质量,2021826日至925日我局开展了对《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的立法征求意见活动。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(http://sfj.huainan.gov.cn/)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共收到8条意见,采纳4条。

 

《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(送审稿)》征求意见反馈表

 

序号

单位

修改意见

采纳情况

1

市城乡

建设局

1、建议将第五条的“建设工程”改为“建筑工程”,删除“以及电梯选型、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”

2、建议第七条删除第三款,第四款修改为“……移交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”

已采纳

2

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建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“电梯遭受水浸、火灾、雷击、地震等灾害,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、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;……”

已采纳

3

市住房保障和房产

管理局

建议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“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,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在账目中单独设立科目,每年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。”

已采纳

4

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
建议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

未采纳

5

田家庵区

人民政府

1、建议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

2、建议第二十四条中“有权处理的部门”应予以明确

3、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罚则

部分采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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